2023/12/14

「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及「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及「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部分規定】

1.為免除客戶部分賣出償還或部分現金償還卻導致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40%,旋即面臨補繳之情事發生,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准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及「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於客戶部分償還時,在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公司得留置應退還之擔保品、抵繳證券、放款交易退還款或其他商品,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超過之部分方予退還。

2.修正條文摘要如下:

【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借款人依前二項方式償還款項,如擔保放款帳戶內尚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公司得留置應退還之擔保品、抵繳證券、放款交易退還款或其他商品,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 。

【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甲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方式償還款項,如擔保放款帳戶內尚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公司得留置應退還之擔保品、抵繳證券、放款交易退還款或其他商品,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