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分配預警及處理原則

    第1條  依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七條及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第五條訂定。
    第2條  本原則訂定之目的,係將本公司融資融券授信有關資訊,充分揭露,以供市場參考運用。
    第3條  本公司應每日揭露有關融資之左列事項:
  • (1)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2)本公司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 (3)前項第三款委託人授信比及轉融資授信比各達一定比率時,分別對各該證券商實施融資限額分配。
    第4條  本公司應每日揭露有關融券之事項:
  • 前一營業日止,融券張數餘額占融資張數餘額(減本公司安全存量)百分比達一定比率之證券。
  • 前項百分比達一定比率時,對各代理證券商實施融券限額分配。
    第5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揭露事項應逐日以電話傳真方式公布予如下對象:
  • (1)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2)本公司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第6條  第三條第一款之預估最大可能籌資金額及個別最高授信額度,係由本公司依資金市場之供需變化情形,審慎評估訂定。
    第7條  本公司對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最低安全存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 融券之最低安全存量=A+B
  • A=一張。
  • B=五(資本額30億以下)或十(資本額30億以上)張。
  • 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有價證券範圍內,其融資買進之數量得計入融資餘額中。
    第8條  融資融券限額分配方式另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布實施。
  •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一定比率於前項融資融券限額分配方式中訂定之。
    第9條  本原則經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