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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應逐日依收盤價或參考價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整戶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抵繳證券市值)/(融資金額)〕× 100%
依所提供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之市價每營業日計算,融資擔保維持率低於130%時,即辦理追繳。
補繳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或參考價 × 擔保品股數 × 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或參考價 × 抵繳證券股數 × 融資比率)
客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於除權時,本公司得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以各當日收盤價或參考價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若該證券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20%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融資之擔保品,不適用假除權之規定。
(1)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2)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3)分割公債。 (4)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標的。
客戶提供之抵繳證券若為非本人所有,應檢附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30%時,即通知客戶於二個營業日內以補提擔保品或補繳融資差額
客戶於補繳期間,僅補繳部分差額或新增融資,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130%以上時,於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未補足全部差額,於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130%時,客戶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足或補繳至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130%以上,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客戶雖在本公司同時開立「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帳戶」與「融資融券帳戶」,但是依主管機關規定,該二帳戶為獨立之帳戶,無法合併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
客戶未能於二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且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低於130%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於集中交易市場處分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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