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之擔保品範圍
  • 提供之融資擔保品範圍?

    限客戶本人名下所有:
    (1)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2)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3)分割公債。
    (4)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擔保品。

  • 提供之融資擔保品能否更換?

    得於融通期限內更換之,更換之內容仍以融資擔保品範圍為限。

  • 提供作為融資擔保品之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更換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而被更換時,融資人須否更換該有價證券?

    客戶無須更換該有價證券,仍可擔保至融資期限到期日為止,但不得申請展期。

  • 融資擔保品之限額是由證交所總量控管,其標準為何?

    (1)每種得為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之股票,其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票上市股份之5%,且與信用交易市場融資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股份之25%。
    (2)本業務融資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資餘額合併計算,若超過該種股票上市股份之20%時,應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分配方式,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