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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以「元大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分各該筆借貸交易之擔保品: (1)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 (2)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3)未於規定期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擔保品。 (4)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本公司處分該筆擔保品後,經結算尚不足抵償債務者,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代為了結其餘各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並就所得之款項予以抵充,有剩餘者,返還客戶,尚不足部分,通知客戶限期補足差額。
客戶擔保品遭處分後,若有不足清償部份,經通知未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本公司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違約,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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