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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違反規定的情形有下列六種: (1)融資融券到期未清償者。 (2)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30%,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繳差額時。 (3)提供抵繳的證券,受變更交易方法之處分,或有其他瑕疵或法律上爭議,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調換者。 (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或受益憑證沒有在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者,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及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5)得為融資融券股票,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未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6)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因(一)受益人大會決議改為開放型。(二)受益憑證經贖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未於終止上市第一個營業日前償還或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
投資人如果違反規定,本公司即在次一營業日,委託證券商以「元大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分投資人擔保品,處分手續費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處分投資人擔保品後,如有不足清償部份,投資人仍須自行補足,或優先自其他融資融券退還款項內扣抵,利息依照融資利率計算至清償日為止,若仍有不足時,本公司即依法處理。
投資人融資或融券到期未清償時,本公司除依照規定處分其擔保品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照核定的融資利率加收10%的融資違約金,或加收一次融券手續費的融券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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