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

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2489號函令,規範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 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 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