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5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

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440號函令,重新規範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4,000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3,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2,000萬元。
  • 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1,5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1,000萬元,對上櫃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1,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750萬元。
  • 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最高融資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六成(60 %),上櫃有價證券為五成(50 %)。
  •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九成(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