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投資權益
為確保您的投資權益,提醒您:

    壹、敬請投資朋友注意網路下單安全及交易憑證(密碼)保存之重要性,以避免權益受損。
    貳、任何未經財政部核准而經營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業務之公司,都是違法的地下公司,投資前請務必查明。
    參、切莫為圖高利,將錢投資於任何未經財政部核准的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商品,以免血本無歸。
    肆、為避免您的權益受損,在您投資任何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商品之前,請先查明該機構或商品是否已經財政部核准,並了解其核准文件。
    伍、為保障您的權益,在進行信用交易後,請隨時注意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是否維持在百分之一二○以上及未達百分之一二○者之應補繳期限,以免錯失補繳時機。關於整戶擔保維持率之規範、計算及整戶維持率資訊,您可自本公司網站首頁「業務相關法規」項下查詢,或至本公司代理證券商索取本公司出版之「信用交易系列一、系列三」及「融資融券&資券相抵沖銷交易」等宣導手冊,以取得最新資訊。
    陸、請您仔細閱讀以下有關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之相關規章:
  • 倘因市價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公司即通知委託人,另副知代理證券商,於通知送達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若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即自第三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 二、若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委託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 三、委託人雖末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銷追繳紀錄。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照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自其他融資融券退還款項內扣抵,或以其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仍有不足者,則通知委託人限期清償,利息照融資利率計算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 本公司於處分各該委託人信用帳戶各該筆因擔保維持率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依規定期限補繳之融資融券擔保品,得就各該委託人不足一交易單位之權值新股合併為一交易單位處分之。
  • 第二十一條:前條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證券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委託人應行補繳之差額,依左列公式計算:
    • 一、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資股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保證品股數*融資比率)
    • 二、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券股數*融券保證金成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保證品股數)
  • 前項保證品係第九項之權值新股與第二十三條之抵繳有價證券;其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依第十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收盤價或參考價,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或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定之。
  • 前條處分擔保品,係其信用帳戶內,已通知追繳差價擔保品維持率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別處分至償還本公司債權為止。
  • 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擔保品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 委託人自行處理擔保品,如不足償還本公司之債權時,適用第二十條第三、四項之規定。
  • 各種得為融資之股票,本公司均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以各該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權值及原買進股價漲跌差額併計,如使整戶維持率低於一百二十即通知委託人補足差額,並準用第一、三項及前條之規定處理。
  • 前項通知,於委託人業經本公司就該筆信用交易通知補繳差額而尚未取銷追繳紀錄者,不適用之。
  •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本公司擔保品,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 前項權值新股不得充當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券或轉融券業務之券源。
  • 以權值新股作為擔保者,不適用第七項之規定。除權交易後,其市值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參考價六折計算。於撥入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 委託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經本公司通知後,委託人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融資融券差額計算公式所載保證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 一、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 二、經「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股價變動,而使委託人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柒、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費率,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為上限費率制,即交易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但實務上在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常有退佣、折讓等情形,有關證券交易實際手續費收費標準,敬請洽詢往來證券商,以維護投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