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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14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6、29、37條規定:本公司自97年10月14日起,對一般委託人證券融資、對證券商轉融資及對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基本利率,調整為年息6.65 ﹪
   
97.10.01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6、29、37條規定:本公司自97年10月01日起,對一般委託人證券融資、對證券商轉融資及對有價証券交割款項融資基本利率,調整為年息 6.775 %。
 
96.06.26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5、16、26、29、37條規定:
1.
本公司自96年6 月 26 日起,對一般委託人證券融資及對證 券商轉融資基本利率,調整為年息6.90 %,另對一般委託人證券融券及對證券商轉融券之擔保金及保證金基本利率,調整為年息0.50 %。
2. 訂定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基本利率為年息6.90 %。
 
96.06.15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
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440號函令,重新規範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1.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4,000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3,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2,000萬元。
2. 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1,5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1,000萬元,對上櫃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1,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750萬元。
3. 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4. 最高融資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六成(60 %),上櫃有價證券為五成(50 %)。
5.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九成(90 %)。